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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5〕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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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贵州净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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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90MA6J3AR354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文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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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5年1月15日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贵州净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玻璃钢化粪池生产线车间未封闭,车间内集气设施未见运行、排气筒已损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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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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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对贵州净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罚款人民币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72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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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