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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安环罚字〔202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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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1246149
  • 信息分类: 环境执法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安环罚字〔2025〕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安环罚字〔202525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公司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402322443293E

负责人

姓名

司燕 

2025年5月16日,我局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

一是该公司建有占地面积约25平方米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库内存放有96只统一型号为GFM-300的废铅蓄电池。核查《危废间电池出入台账》《电池入库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转移联单等资料发现,该公司废铅蓄电池管理台账未涵盖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动态流向。二是该公司委托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执行期(2022年1月--2023年8月)产生10700只废铅蓄电池,有68只在关岭县沙营镇弯腰树基站、顶云街道石门坎基站上未拆回,有6836只通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处置,剩余3796只无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记录台账。

该公司的危险废物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要求,在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如实记录。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处罚单位名称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决定日期

202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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