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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不予罚字〔2026〕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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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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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622215950564M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邹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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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5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来《问题线索的函》,反馈:“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鸿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家投标单位在参与安顺市镇宁县黄果树河(扁担山镇段)流域污染综合防治工程项目(二次)投标过程中,存在两家投标单位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的情况,均为OTczM2JmMDA3MDIwME4ZjQwMDAyMDAzZTAwMjg=”。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对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参与安顺市镇宁县黄果树河(扁担山镇段)流域污染综合防治工程项目(二次)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同贵州鸿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致,该公司与贵州鸿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委托了同一第三人对同一开标项目进行工程造价的编制。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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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法律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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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对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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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