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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安环罚字〔202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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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6-724237
  • 信息分类: 环境执法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安环罚字〔2026〕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安环罚字〔2026〕16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贵州广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425MA7LXTKJ06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肖聪吾

2026年3月20日来,我局对贵州广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对原料仓库、鸡粪渗滤液收集池和应急池进行建设施工,在厂区靠近山体一侧新建一大棚,棚内安装有水溶肥灌装设备、反应釜和贮存罐,检查时未生产。经查,该公司新建的上述水溶肥生产线于2025年8月开工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至我局检查时,未取得水溶肥生产线环评批复。2026年5月21日,安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该公司水溶肥生产线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开展现场评估,经评估,该水溶肥生产线总投资额为464768.30元,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全程参与且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贵州广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处罚单位名称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决定

日期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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