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现将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检查主体予以公示。
一、行政机关(1个)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二、受委托组织(9个)
安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顺市西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顺市平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普定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镇宁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岭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紫云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黄果树旅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有关事项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