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指南(试行)(2021年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审批的申请和办理。核与辐射建设项目参照此指南执行。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受理、审查方式
受理机关为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各县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方式为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网站:贵州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uizhou.gov.cn/?areacode=520402)。
审批无数量限制。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2021年1月1起施行)
《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
五、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确定建设项目的评价等级,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属于《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黔环通〔2021〕2号)中规定的由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范围内的项目,方可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单位须向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 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说明;
4.公众参与说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申请材料提交
建设单位从贵州政务服务网登录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确定受理的项目(即建设单位在网上受理系统收到受理通知),建设单位将该项目相关纸质材料邮寄或提交至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各县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建设单位无需到现场进行办理。
七、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收
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uizhou.gov.cn/?areacode=520402)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接收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50号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邮政编码:561000
联系电话:0851-33280024
3.窗口接收
部门名称: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
电话:0851-32280024
部门名称:西秀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行政中心8栋一楼
电话:0851-33835645
部门名称:平坝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地址:安顺市平坝区平安广场中路8号
电话:0851-32229180
部门名称:普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地址:普定县中心大道东50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电话:0851-32228123
部门名称: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地址:镇宁县环翠新区便民利民服务中心西侧群楼
电话:0851-36735525
部门名称: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地址:关岭自治县顶云街道办海百合广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851-37153312
部门名称: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地址:紫云县新城县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851-35234565
部门名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地址:开发区迎宾路派力花园二楼开发区政务大厅
电话:0851-33454186
(备注:黄果树旅游区项目在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申报)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9:00-17:00,中午12:00-13:30休息,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单位从贵州政务服务网登录提交申请材料,经初步核验,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分别作下列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对不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环通〔2018〕30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不予受理;
3.畜禽养殖项目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砂石矿项目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的砂石矿禁采区域内的,不予受理。
4.法律法规禁止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
(二)技术评估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后,可以由安顺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评估机构应在15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在5日内提交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并对技术审查意见负责。
(三)听证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四)审查批准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作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项目,作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五)信息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系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审查、审批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国家规定需要保密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相关信息除外。
九、办结时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含受理公示7个工作日,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分别作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及技术评估均不收费。
十一、审批结果
对于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对于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具《关于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通知》。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安顺市政务服务大厅或各县区政务服务大厅通过电话等形式通知或告知建设单位,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审批结果(文书)送达,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和全省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系统对外公示。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审查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十四、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西秀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平坝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普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或调休工作日,9:00-17:00,中午12:00-13:30休息,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五、公开查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后,可通过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网上申报系统和安顺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查询审查审批情况和结果。
登记表管理: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要求,拟采取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能有效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注册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贵州省)(http://42.123.116.187:6661/REG/a/login),按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真实性负责,并落实承诺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