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安顺市禁烧区域内农作物秸秆焚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水稻、油料、玉米、小麦、高粱、豆类、薯类、甘蔗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禁烧,是指在规定的区域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在规定区域内焚烧其他杂草、烤烟、蔬菜等的行为可参照焚烧农作物秸秆执行。
第四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按照“市级统筹、县级总责、乡镇主责”要求,上下联动,强化防控监管,层层落实农作物秸秆焚烧管控与综合利用责任,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维护公共安全。
第五条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县(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区范围,拟定本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区范围,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划定。
第六条 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将辖区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向社会公开。
一经公布,禁烧区内全时段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七条 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农作物秸秆焚烧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县(区)政府(管委会)对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禁烧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管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领导本地禁烧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依法确定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等综合利用,按照相关政策做好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确保全市禁烧区内农作物秸秆应收尽收、应用尽用,从源头解决秸秆焚烧行为。
第九条 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对本地禁烧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管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主要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方案。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结合辖区内秸秆综合利用、收储工作情况谋划项目,引导、服务综合利用企业在禁烧区内合理布局、优化设置农作物秸秆收储站点,确保禁烧区内秸秆收储全覆盖。建立网格化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体系,划定禁烧工作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依法在禁烧区内开展农作物秸秆禁烧常态巡查。
第十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协作配合,依法依规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焚烧秸秆等产生的大气污染。组织编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做好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等。指导县(区)、乡(镇)在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合理设置收储站点,确保农作物秸秆应收尽收。加强与学校、科技、工信等相关单位的协作,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建设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情况进行通报、约谈,报请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统一监管。具体负责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分析研判、预测预警,指导县(区)在重点时段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对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卫星遥感秸秆焚烧火点信息进行调查处理;会同目标绩效管理部门对秸秆禁烧管控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申报相关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
财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相关政策;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资源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等相关政策,最大程度依法给予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退税支持。
工信部门:负责配合、协调生物质发电、生物质锅炉等农作物秸秆原料化领域的综合利用。配合、协调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生物质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积极开展秸秆资源化利用。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城区露天焚烧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林业部门:负责做好禁烧区内的森林防火区农作物秸秆焚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因农作物秸秆焚烧造成的森林火灾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做好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农作物秸秆禁烧宣传、巡查及执法工作。负责协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机场管理部门:协助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机场用地范围和机场净空范围农作物秸秆禁烧宣传、巡查工作。
消防部门:配合做好禁烧区域的安全防火宣传工作,并做好禁烧区域内重点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处置农事用火引发的火灾事故。
科技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工信等部门指导、鼓励和支持全市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业积极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象预报和人影作业。
农机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县(区)农机中心抓好本区域内的农机经销商、农机维修点做好焚烧区内农机具维修调试工作及机手在农作物收获时开展机械化低茬收割、粉碎还田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中小学生及家庭农作物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宣传部门:引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媒介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工作。加强统筹指导涉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引发的各类网络舆情处置。
第三章 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在禁烧区域公布后,及时在禁烧区边界设立明显禁烧标牌。
指导村民自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通过村规民约等,切实加强秸秆禁烧事前管控,引导村民执行秸秆禁烧规定。
常态化、网格化开展秸秆禁烧巡查管控,对发现的农作物秸秆焚烧行为,要及时劝导、制止,第一时间扑灭火点。
第十二条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监管体系,构建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落实“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要求,全面压实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责任。统筹调配消防、林业等部门监控资源,充分利用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手段和信息化监控平台,密切监测农作物秸秆焚烧情况。建立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调度机制,强化秸秆禁烧监管,一旦发现火情,及时调度、联动处置。
第十三条 在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域内,不听劝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焚烧或组织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火灾、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或妨碍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个人,由公安、林业、交通、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在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内,因推动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组织部门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或给予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具体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