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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罚字〔 2018 〕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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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字〔 2018 〕第8号


贵州永润煤业有限公司(轿子山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5609217727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安顺煤矿内)

法定代表人:宋来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安顺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下达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的通知要求贵州永润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完成相关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安装并联网。你公司申请延期至2018年6月30日完成建设。截止2018年6月30日,你公司轿子山煤矿矿井废水自动监控设施仍未与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数据库系统联网传输自动监测数据。安顺市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7月3日对你公司轿子山煤矿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仍未完成相关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联网工作。

以上事实有:安顺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环通〔2017〕82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的通知》(黔环通〔2017〕286号)、2018年7月3日的《安顺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7月3日的《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数据库系统截图、《营业执照》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法律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18〕第6号)后,向我局递交书面申辩材料,申请免予处罚。我局经会议研究,根据现场检查证据材料内容,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事实存在,但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18〕第6号)后积极整改,决定对你公司酌情减轻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法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罚款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市环境保护局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营业部

收款帐号:240403501120053141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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