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环罚字〔2018〕22号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顺市梅加瑞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6E6L5W4E
法定代表人:沈勇职务:法人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北侧大营钢材市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调查情况
2018年11月20日,安顺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对安顺市梅加瑞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一是现场正在加工生产,主体工程已经投入生产使用;二是未能提供环评相关批复。
以上事实,有安顺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监察大队2018年11月20日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法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18〕21号)及其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公司罚款伍万元整人民币(¥50000.00)。
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安顺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收款银行:安顺市工商银行西航支行
收款帐号:2404032011200531261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