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环评单位:
为发挥环评源头预防作用,助推建设单位合法合规办理环评等手续,进一步规范环评市场秩序,立足部门职能服务抓产业抓项目抓招商,以下内容请您(单位)阅知:
一、建设项目环评等级。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内容涉及《名录》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单项等级最高确定。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建设单位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报告,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也可自行编制环评报告。如委托编制鼓励参考环评信用平台和生态环境部门考核结果,慎重选择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限期整改名单、失信记分较多、环评工程师变动频繁、环评报告编制数量明显超出能力范围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技术单位。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报告,建议与对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费用,明确环评报告质量要求,并将合同存档。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内容和结论负责。
三、建设项目环评单位。环评编制单位规范经营,引导行业自律。主动告知建设单位环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健全环评报告质量把关内审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构建环评文件全过程可追溯质量控制机制,对编制的环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环评编制人员规范从业,严守职业操守,严守法律、道德、职业底线,不将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挂靠在未实际执业或从业单位,不在未参与编制环评报告署名或签字。编制主持人自觉承担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报告审核等环节质量责任,确保环评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全面,不得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四、建设项目排污许可。排污单位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相符。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频次和时间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当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和排放污染物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载明时限提交变更申请,或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60日内向审批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五、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需要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六、建设项目公众参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建设单位,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要求,在当地政府网站、报刊等民众易于接触的媒体上,及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如社区公告栏、村委会、周边企业等)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项目信息公示。建议重大项目或涉及敏感区域项目,主动识别潜在受影响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通过定向发放通俗易懂的说明材料、社区宣讲、入户访谈等方式,征求群众意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开展环境敏感区、敏感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感谢长期以来对安顺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将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持续秉承“店小二”精神,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排污许可申请等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竭诚做好服务。咨询电话:0851—33727482;0851—3228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