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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安环罚字〔202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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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安环罚字〔2026〕40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西秀区陈敬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20402MAEGA2F881

经营者

陈某

2026年6月24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陈某在西秀区岩腊乡松林村经营的西秀区陈敬养殖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该养殖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一是该养殖场于2025年8月8日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备案(备案号:202552040200000113),建有猪舍8座,年出栏猪2500头。二是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未养殖。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粪污收集池周边有粪液堆积,在保育区与育肥区周边场地上均存在粪液堆积情况,水质感官呈棕黑色,伴有明显异味。三是该养殖场猪舍粪污收集沟收集粪污后进入沉砂集水池后通过管道进入粪污收集池,检查时保育1号、2号猪舍共用的沉砂集水池粪污溢出进入雨水沟流淌至周边外环境。粪污收集池周边堆积的粪液通过养殖场围墙上的小孔和缝隙流淌至场外雨水沟渠,最终流淌至养殖场大门前方约20米处的沼渣池周边,形成粪污堰塘,水质感官呈棕黑色,伴有明显异味。四是安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采样分析人员现场对该养殖场围墙外小孔流动水、养殖场大门前方约20米处沼渣池周边的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养殖场溢出、渗出的粪污已对外环境造成了污染。五是2026年7月30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2026年6月24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经核实,环境违法行为涉及的环境问题已完成整改,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法律规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法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西秀区陈敬养殖场(个体工商户)作出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

处罚单位名称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决定

日期

2026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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