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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6〕4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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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刘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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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6年6月23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刘艳在西秀区岩腊乡松林村狗把关经营的养殖场(以下简称“该养殖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一是该养殖场建设有猪舍8栋、粪污收集池1座,干湿分离机1个,干粪棚1个,沼气池1座,建设规模为年出栏猪2500头,于2025年8月12日办理了环评登记备案,2025年1月8日办理了排污登记备案;现场检查时,正在开展养殖活动,存栏育肥猪1406头。二是该养殖场养殖区7号猪舍后侧集粪沟围堰有一处缝隙,粪污通过缝隙溢流进入雨水沟后,通过一根管径约10厘米的白色PVC管道正在向围墙外沟渠排放,水质感官呈棕黑色,伴有明显异味;三是该养殖场粪污收集池已是满池状态,粪液通过粪污收集池顶端缝隙向外溢流,粪污收集池周边有粪液溢流痕迹,在粪污收集池下方土地上形成了约50平方米的堰塘,堰塘内水质感官呈棕黑色,伴有明显异味;四是安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该养殖场养殖区7号猪舍外侧围墙外PVC管出口、粪污收集池下方堰塘内的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养殖场溢出、渗出的粪污已对外环境造成了污染。五是2026年7月30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2026年6月2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经核实,环境违法行为涉及的环境问题已完成整改,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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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法律规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法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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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对刘艳作出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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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 日期 |
2026年8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