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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6〕4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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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刘从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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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6年6月23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刘从海经营的新坝子养殖场(以下简称“该养殖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该养殖场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岩腊乡青杠坡村,基本情况如下:1.该养殖场建有3栋圈舍和1栋办公楼,主要从事生猪饲养,设计养殖规模为饲养生猪1860头,配套建设有4个粪污收集池(容积约580立方米)、2个容积约300立方米的发酵床。2.刘从海与六枝特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有《肉猪委托养殖合同》,并于2025年12月开始为某公司代养生猪,养殖地点位于新坝子养殖场内。3.该养殖场粪污经收集池收集后委托陈某某负责外运处理,处理方式为周边土地还田。4.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育有生猪(2026年6月4日进栏仔猪)2200头。5.该养殖场粪污收集池南侧约30米的山坡上有一块洼地,面积约为400平方米,洼地内贮存有黑色粪污,现场有明显臭味,粪污有挖机翻扒过的痕迹。6.安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对洼地内黑色粪水取样监测。2026年7月13日,安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安环监委字〔2026〕24号)2026年6月23日的监测数据显示,该养殖场抽到洼地的粪污已对外环境造成了污染。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刘从海委托服务方陈某某从事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服务方陈某某从该养殖场粪污收集池内抽取黑色粪污,注入粪污收集池南侧约30米的山坡洼地内贮存,贮存粪污量约有90立方米。2026年7月27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开展后督察检查,基本情况如下:1.该养殖场生猪已清空,现在处于空栏状态。粪污收集池内大部分粪污已经清理。2.执法人员对粪污收集池南侧约30米山坡上的洼地现场踏勘,洼地内的黑色粪污已经清除,环境违法行为涉及的环境问题已进行整改,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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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法律规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法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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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对刘从海作出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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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 日期 |
2026年8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