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某水务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2020年9月16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对紫云自治县某水务有限公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排水口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插入一塑料水瓶内,该塑料水瓶装有未知液体。经查明,该公司工作人员2020年9月11日7时12分发现总磷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为避免出现超标数据上传,擅自给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设置假水样(插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规定。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法律规定,对该公司实施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法律规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手段。企业一旦被认定自动监测弄虚作假,不仅面临经济上的处罚,更涉及到人身自由,因此,企业和第三方在线监测设施运维机构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自动监测弄虚作假高压线千万不能碰。
2.贵州省普定县某石材有限公司未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2020年4月2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对普定县某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一是未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提出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全部建设,二是也未在该意见中提出逐项核实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并对未建设和不完善的原因作出相应说明。但在验收中提出“该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基本同意验收并正式投入生产”结论。该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单位,在该建设项目不符合验收合格的条件下,擅自作出验收合格的结论,属于在自行验收中弄虚作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的法律规定。为此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法律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为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2017年10月,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程序,作为主体责任单位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本案中,企业出现未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更多的是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无知无畏,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继续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既要做好监管员,也要做好宣传员,强化企业守法底线,摒弃侥幸心理。
3.贵州省紫云自治县郭某某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移送公安机关案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19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紫云分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紫云自治县猫营镇大河村处有人建设临时性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堆场未采取防渗措施,场地内堆放有石浆液,在贮存场地的堡坎处有石浆液流出的痕迹。经调查核实,该倾倒点为基本农田,石浆液为猫营镇大河村郭某某运输倾倒,郭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法律规定。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法律规定,对郭某某依法实施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千元(¥12000.00)。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的法律规定,将郭某某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重罚”方面也达到了新高度,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是旧固废法的10倍,各企业、生产经营者、群众要加强新固废法的学习,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守法意识。
(图为郭某某倾倒石浆液永久基本农田实施生态修复前照片)
(图为郭某某倾倒石浆液永久基本农田实施生态修复后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