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紫云县某生猪养殖有限公司未验先投,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填报排污信息,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5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对紫云县某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养殖,养殖场粪污收集池底有粪污渗漏,渗漏的粪污通过雨水沟最后流入养殖场外环境,同时该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调查处理】
紫云县某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法律规定,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法律规定并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肆拾叁万捌仟元(¥438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畜禽养殖经营者未建设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情况下,污染物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置,导致污染物超总量或超标排放,严重时会引发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畜禽养殖经营者作为畜禽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污主体责任,要坚持发展与治污并重、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兼顾,加大污染治理投入,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杜绝养殖污染物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
【案例二】
安顺某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1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对安顺某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
一是自动监控设备pH分析仪数据持续异常,无手工监测记录;流量计显示异常,数值恒定;二是该公司生活污水处理站自动监控管理台账缺失,无故障记录台账,无手工校验记录台账;三是氨氮分析仪从2022年3月31日起未开展手工校验,总铁分析仪电子台账记录缺失。
【调查处理】
安顺某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法律规定,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法律规定并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伍万捌仟元(¥58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修复pH、流量计等设备,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开展运维工作,确保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案件启示】
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是每个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企业通过委托第三方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运行维护,但仍需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主体责任,要加强对设备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检及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督考核,同时第三方运维单位也应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下开展运维工作,实事求是的记录、报告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情况
【案例三】
安顺市某加油站违反大气污染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1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对安顺市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对加油站的气液比、液阻、密闭性及非甲烷总烃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BHN2021090679-03-1)显示,该加油站油罐密闭性不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表2最小剩余压力限值(Pa),加油机液阻不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表1液阻最大压力限值,加油枪气液比不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7.6条规定及表4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
【调查处理】
安顺市某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法律规定并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随着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深入推进,以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为代表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通过对容易产生VOCs污染排放的行业开展整治,成为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有力抓手和新的突破口。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加油站开展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相结合的手段,发现气液比、液阻、密闭性等指标不满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暴露出相关企业在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上的不足,日常管理和自我排查不彻底,对污染物防治措施执行不到位,企业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实承担起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