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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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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破解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置难、转运不规范、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按照《贵州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布局

(一)收集试点危险废物的类别及来源

除医疗废物、具有感染性、成分不明或具有爆炸性、剧毒性等安全和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外,试点单位可收集以下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燃油零售等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以及社会源(含已分类收集的有害垃圾)。

(二)收集试点单位数量及规模

按照《贵州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原则上安顺市不超过6个试点单位”的要求,在全市布局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1—6家,总收集规模不低于18000吨/年,每个试点单位收集规模不低于3000吨/年,实际收集规模以下达的批复为准。

(三)收集试点单位分布及服务范围

收集试点单位分布:收集试点单位贮存设施须在安顺市辖区内(黄果树旅游区除外),全市辖区范围划分为东部片区(西秀区、平坝区、紫云县)和西部片区(普定县、镇宁县、关岭县、经开区)两个片区,东部片区和西部片区分别设置13个收集试点。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试点工作运行情况,适时酌情调整布局。

收集服务范围:所有收集试点单位收集服务范围均为全市范围,同时按照就近兜底原则对片区范围内小微企业处置需求发挥兜底保障作用,确保片区范围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应收尽收”,东部片区兜底保障西秀区、平坝区、紫云县的小微企业,西部片区兜底保障普定县、镇宁县、关岭县、经开区、黄果树旅游区。

(四)危险废物处置流向

收集试点单位收集的危险废物,按照市场原则,可依法依规向省内外转移处置利用,严禁收集试点单位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禁收集试点单位向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危险废物。

二、实施程序

(一)方案发布

2026年7月底前,将《安顺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审查通过且完成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在安顺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申报

在全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开展期间,有意愿且符合《贵州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条件和试点要求的收集单位,按照《贵州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自行提交试点申请和相关佐证资料,全市经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告的收集试点单位数量和已接收申请未批复的收集试点单位数量总数已达到东部片区3家、西部片区3家时,停止接收相应片区的新增收集单位试点申请;若有已获得批复的收集试点单位退出或已接收待批复的收集试点单位未通过审查时,将在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信息继续接收试点单位申请,直到达到停止接收条件时止。

申请资料纸质版一式四份(需装订成册)和电子版递交至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9号安顺市生态环境局8楼809办公室,联系电话:0851—33727711,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三)条件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和相关县(区)分局通过核查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按照“总数控制、成熟一家、确定一家”的原则,对审查符合条件的试点申报单位,通过安顺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依照《贵州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印发批复,并在安顺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告,试点单位主体、项目地点、规模在批复有效期间原则上不得调整。

(四)重新申请

未获得试点批复的申报单位,经专家审查和现场核查不满足《贵州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申报单位,在全面完成问题整改后重新递交收集试点申请材料,连续两次递交的申请材料均未通过专家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不再受理该单位递交的收集试点申请材料。被取消试点的单位在全面完成问题整改后,再次提出试点申请时,按照首次申请的程序从严审核。上述两类整改后重新提交试点单位申请之前,如辖区内经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告的收集试点单位数量和已接收申请未审核的收集试点单位数量总数已达到东部片区3家、西部片区3家时,暂不受理其试点重新提交的申请。

(五)期满延期和退出

试点单位试点期满延期和退出管理按照《贵州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试点单位

一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建设和运行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二要在项目建成经审查获得收集试点批复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能进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取得排污许可后,完成项目验收备案,同时在危险废物贮存区等重点区域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危险废物可追溯化信息管理,方可在服务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经营活动。三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收集试点批复范围和类别收集危险废物,切实做到“应收尽收”、依法依规贮存、转运和处置,不断优化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服务。四是鼓励试点单位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摸清服务区域范围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和转移处置情况。

(二)监管部门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辖区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计划,加大对收集试点单位的日常执法监管力度;同时,要结合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黔环综合〔2025〕37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为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一致。

附件1:安顺市拟布局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汇总表.doc

附件2:安顺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分布图.doc

附件3:贵州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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