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生态环境 » 环境执法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安环罚字〔2023〕34号)

日期: 字号: 视力保护色: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3282018
  • 信息分类: 环境执法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安环罚字〔2023〕34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安环罚字〔2023〕34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安环罚字〔2023〕34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贵州黔悦智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421MAC6N3RMX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杨克友

2023年8月2日、8月4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对贵州黔悦智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的某某公司屠宰车间进行检查发现:屠宰车间处于停产状态,屠宰车间综合废水处理站未运行,最后一次生产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屠宰牛2头)。现场检查时,未采取该项目对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2.6节对污水处理站废水事故排放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处置,导致屠宰车间综合废水处理站部分废水外溢至雨水沟内。

贵州黔悦智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处罚结果

对贵州黔悦智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名称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决定日期

2023年9月13日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安环罚字〔2024〕72号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安环罚字〔2024〕67号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安环罚字〔2024〕61号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安环罚字〔2024〕38号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安环罚字〔2024〕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