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4〕6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贵州展昌精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 ||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00MAAK6XCW4H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志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贵州展昌精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废切削液临时用2只铁桶装盛后与6桶未使用的切削液、2桶导轨油混存贮存在车间内。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对贵州展昌精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