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安环罚撤字〔2025〕1号 | ||
撤销案件当事人 名称 |
唐登正、上大秀 | ||
撤销案件当事人 身份证号 |
522***************、522*************** | ||
撤销 内容 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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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下达的《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罚字〔2024〕38号),经我局认真审查,认为该案证据不足。 | ||
撤销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 | ||
撤销行政处罚 结果 |
撤销《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罚字〔2024〕38号),对本案重新依法调查处理。 | ||
撤销行政处罚 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