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5〕3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安顺开发区安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90MA6HQNKH44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学庆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根据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相关线索,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4年12月6日对安顺开发区安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现场调阅2024年10月15日车辆贵G1G219检测过程视频,发现该车OBD检测时操作人员将OBD接入检测线旁停放的白色小轿车中替代该车进行OBD检测,并为车辆贵G1G219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收取检测费用400元。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对安顺开发区安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400.00);合计罚没人民币壹拾万伍仟肆佰元整(¥105400.00)。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5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