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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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6〕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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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玖燃能源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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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90MAAKE7HX7J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伟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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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对玖燃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委托贵州科裕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气液比、泄漏浓度进行现场检测;《玖燃能源有限公司委托监测报告》(GZKYBG20251022008号报告)显示,该公司2#、3#、4#油罐密闭性不合格,20把加油枪气液比不合格,储油区1#、4#罐观测井、1#罐量油口泄漏浓度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要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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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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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对玖燃能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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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6年2月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