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4〕29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23215860665Y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正文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4年5月20日,我局根据“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巡查发现异常情况相关线索,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管理的镇宁自治县县城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查明,该公司管理的镇宁县城污水处理厂一期2024年5月15日总氮排放日均值浓度超标;2024年4月21日总磷排放日均值浓度超标。二期2024年3月21日、31日、2024年4月8日、9日、10日、2024年5月15日总氮排放日均值浓度超标。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元(¥258000.00)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