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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安环罚字〔20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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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1517305
  •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安环罚字〔2025〕39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安环罚字〔202539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安顺中泰鑫博铝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402MAD4742576

法定代表人姓名

黄鑫

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顺中泰鑫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在厂区东北侧厂房(1-3区旁2个废旧老仓库旁的厂房,以下简称“该厂房”)内堆放有铝灰、氧化铝、冰晶石、铝块、铝锭,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台账显示:该厂房内堆存有铝灰共40袋,约40吨。该厂房四周墙体为砖混结构,地面及墙体未进行防渗处理。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取样鉴定,该厂房堆放的铝灰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HW48:321-023-48的危险废物。

该公司存在将铝灰(危险废物)与冰晶石、氧化铝等共同贮存于同一场所,且贮存场所不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违法事实。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安顺中泰鑫博铝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处罚单位名称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决定日期

202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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