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龙宫电站位于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龙宫镇,系贵州龙宫绿色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引水式电站。2021年至2025年6月期间,该电站多个时段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下放生态流量(不低于0.568立方米/秒),导致下游减水河段水生态系统受到损害。
经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专家组开展简易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认定电站未足额下放生态流量的行为与下游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存在明确因果关系。评估结果显示,该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期间损害金额为15.8万元(已履行到位)。
二、处理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黔委厅字〔2018〕44号)
(二)评估依据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GB/T 39791系列)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2—2020)
三、案件启示
本案看似是一起单纯的水电站“少放水”事件,实则是以“小切口”诠释了“大原则”:任何对自然的亏欠,最终都需依法偿还。其背后揭示的几种普遍现象与认知误区,值得每一个企业、管理部门乃至公众深思:
一是生态底线不可逾越,公益贡献不能替代法律责任。该电站虽冠以“绿色”之名并惠及周边,然而,这些正面因素并未能抵消其未履行法定生态责任带来的后果。这警示我们任何企业,无论其社会贡献如何,都必须在环保底线上毫不打折;公益不能替代合规,社会效益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挡箭牌”。
二是“没人看见的损害”也是损害,法律同样追究。受损河段位于溶洞及偏僻地段、生态脆弱,直观“伤害”不明显。但专家组依然通过科学评估,认定其生态功能受损,并计算出相应赔偿。这说明生态环境损害不因地处偏远、不易察觉而免责,现代鉴定技术足以“算清”生态账。
三是简易评估机制让“小案快办”,释放“环境有价”的明确信号。本案通过专家简易评估快速厘清责任与损害,这不仅提升了办案效率,降低了各方成本,更向社会释放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强烈信号,有利于督促所有生产经营者主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没有“灰色地带”,必须彻底摒弃“重生产、轻生态”“重显性公益、轻隐性责任”的旧观念,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管,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